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抓落实提高执行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管理,规范体系运行,推进协同创新和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撑特优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方案》(晋农科发〔2021〕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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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聚焦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组织模式,建立“选、育、用、管”相结合的体系管理机制,健全“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体系运行机制,推动队伍集优化、运行规范化、评价科学化,提升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岗位适配度、团队成员融洽度、干事创业同心度,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三条管理对象为体系及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体系首席专家、副首席专家和岗位专家。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体系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部署和产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体系设置和架构。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体系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审议体系发展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对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及首席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指导。体系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负责体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体系专家实行聘用制。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方案》组织遴选体系首席、副首席、岗位专家并聘用。原则上聘期 5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第七条体系实行省农业农村厅行政领导下的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本体系的组织运行管理。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对首席专家负责,协助首席专家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本岗位承担的科研、试验、示范、推广任务。
第八条体系成员自觉接受相关制度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保证优先完成体系安排的科研、试验示范、培训和推广任务。
第九条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为体系建设依托单位。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和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所在单位要在办公条件、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使用和试验示范用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并加强体系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目标责任制度。首席专家组织体系在全面调查征
集技术需求基础上,提出任期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报
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省农业农村厅与体系首席专家分年度签订任务书,明确重点任务。首席专家组织将年度任务分解到岗,职责到人,逐级签订任务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对口支撑制度。加强体系与产业管理部门、技术推广机构深度融合,建立互为支撑、优势互补、高效联动的合作机制。体系与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中心对口支撑、横向协作,为产业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服务;产业管理部门为体系工作把关定向、协调指导,体系年度任务书要征求相关产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汇报制度。省农业农村厅每季度组织一次体系首席专家会议,听取体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体系工作,解决体系问题。首席专家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体系会议,年初要对体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年中汇报交流、中期推动,年末进行总结考核。
第十三条工作调度制度。按月调度体系工作情况,建立体系专家服务产业管理部门事项清单、科研成果、推广技术、服务主体、日志简报等工作台账,掌握和反映体系工作成效。各体系工作简报、信息、宣传等情况按月整理上报体系管理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成果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体系利用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须率先在我省转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体系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做好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加强资金使用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组织开展审计及专项资金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依据体系年度任务书和首席专家与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签订的年度任务委托协议逐级拨付到首席专家、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开支范围。体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体系工作直接相关的技术攻关、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等。包括:消耗的材料和小型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5000元以下)购置费、技术服务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印刷费、劳务费、临时聘请专家咨询费等。会议培训规模、数量、开支标准等执行有关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的重点工作重要任务确需购置超过5000元仪器设备的,须经体系管理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资金在各环节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二)稳定支持,动态考评。建立稳定支持、有益于体系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首席专家和体系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重负责制。
第十九条体系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上报。首席专家应当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建设依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保障首席专家、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对资金合规使用权和使用结果的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体系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建设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省农业农村厅对体系运行情况和体系聘用人员(首席专家、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周期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2月之间进行;周期综合考核在每5年一个实施周期的第5年年底进行(周期考核当年不再安排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主要依据。任务书、任务委托协议;体系工作总结;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日志、简报;其它工作印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获奖、专利申请、科研成果认定、媒体报道、应用主体满意度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组织实施。首席专家、体系运行情况考核,由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管理咨询委员会组织实施。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的考核,由各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考核内容
(一)首席专家
1.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2.对本产业技术研发攻关、集成示范推广情况;
3.对本产业领域技术统筹情况;
4.对本体系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情况;
5.对本体系运行机制创新和建设情况;
6.经费使用情况。
(二)副首席专家
1.与首席专家签定的任务委托协议中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支撑重点工作、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参加专家团队服务情况;
3.产业技术统筹、研发攻关、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培训情况;
4.协助首席专家对本体系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情况;
5.工作台账、工作日志、简报报送情况。
(三)岗位专家
1.与首席专家签定的任务委托协议中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参加体系工作和团队建设情况;
3.支撑重点工作、服务管理部门、参加专家团队服务情况;
4.对本岗位领域的国内外前沿跟踪情况;
5.工作台账、工作日志、简报报送情况。
(四)体系运行情况
1.支撑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服务产业管理部门情况;
2.围绕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凝练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创新重点任务,组织开展攻关、集成、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情况;
3.承担事关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应急性技术工作情况;
4.衔接国家产业技术体系,承接国家体系工作任务及创新成果情况;
5.开展生产调研,为政府决策、产业发展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对产业市场风险、重大灾情和突发性问题提出技术建议和应对措施情况;
6.遴选新技术新品种,提出年度主推技术和主导品种、示范推广、技术服务情况;
7.组织开展产业技术宣传、培训和推广服务,强化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衔接配合情况;
8.组织相关学术活动,促进本产业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9.项目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10.完成省农业农村厅安排任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考核程序
(一)首席专家与体系运行情况考核程序
1.首席专家依据考核内容撰写述职报告、体系工作总结;
2.在本体系考核会议上述职并汇报体系工作情况;
3.本体系全体专家对首席专家打分;
4.体系管理咨询委员会根据汇报、核验印证材料和全体专家对首席专家打分情况,对首席专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5.考核意见及材料由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存档,本人述职报告及体系工作情况抄送本人所在单位。
(二)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考核程序
1.本人依据考核内容撰写个人述职报告;
2.副首席专家在本体系考核会议上述职,岗位专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3.首席专家和其他体系人员对被考核人打分,咨询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结果运用。对首席专家和体系运行考核评分结果排队,排名情况予以通报。体系考核结果与体系资金挂钩。年度考核优秀的体系,优先承担农业科技项目。年度考核优秀的首席专家、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种荣誉评选活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首席专家、副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取消聘任资格。
第三十条周期综合考核与年度考核程序相同。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累计3年排名后两位的体系取消首席专家聘用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最终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5/202301/t20230116_78105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