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品质、彰显特色、保护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设立农家乐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第六条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农家乐。
第七条能够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供消费者赏农家景、吃农家饭、住农家屋、采农家果、干农家活、品农家趣、享农家乐。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八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提供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环境保护、排水、消防、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经营资质。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十条排放污水、油烟等污染物的农家乐,应当配套建设符合项目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农家乐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农家乐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五)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的声誉。
(六)设置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设备。
(七)擅自使用农家乐等级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实际,将农家乐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加快乡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开展品牌农家乐创建和推介活动,促进农家乐多样性、个性化发展。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家乐改厨(布局合理、安全卫生)、改厕(功能完善、整洁实用)、改餐(色香味美、健康养生)、改客房(温馨舒适、格调精致)和提升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通过竞争立项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支持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发展农家乐。
第十七条从事农家乐的经营主体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旅游、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成都农家乐”专栏进行公共宣传推广。农业部门等加强对农家乐的培育和扶持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农家乐经营者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修订)》向本地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农家乐星级评定。
第二十条旅游、人社等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开展农家乐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服务技能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鼓励成立农家乐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引导农家乐经营服务标准化、个性化,提升农家乐服务功能和品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家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农家乐统筹协调、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家乐的开发协调,推动农家乐改善环境卫生、住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向执法部门提供农家乐违法信息,并协助查处,促进辖区内农家乐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家利用特色资源开展农业旅游,推进休闲农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旅游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按照相关标准引导农家乐规范旅游服务质量。区(市)县旅游部门会同农业、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农家乐经营者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五条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实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对其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水务部门负责农家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卫计部门负责农家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安监部门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农家乐治安、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食药监部门负责农家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质监部门负责农家乐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商务、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农家乐违反规划、国土、建设、农业、环保、水资源保护、旅游、工商、物价、质监、林业、食品、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农家乐经营活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原文链接: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99111&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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